行政訴訟法  證據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65條
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,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 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。

前項情形,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