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證據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62條
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,得就訴訟事件之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 之人,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。

前項意見,於裁判前應告知當事人使為辯論。

第一項陳述意見之人,準用鑑定人之規定。但不得令其具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