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證據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55條
行政法院應發給證人法定之日費及旅費;證人亦得於訊問完畢後請求之。

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關於日費及旅費之裁定,得為抗告。

證人所需之旅費,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