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證據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54條
當事人得就應證事實及證言信用之事項,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 問,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。

前項之發問,與應證事實無關、重複發問、誘導發問、侮辱證人或有其他 不當情形,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。

關於發問之限制或禁止有異議者,行政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