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證據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51條
以下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,得不令其具結:

一、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、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、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當事人訂有婚約。

二、有第一百四十五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。

三、當事人之受雇人或同居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