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證據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48條
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,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 仍拒絕證言者,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。

前項裁定得為抗告,抗告中應停止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