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證據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41條
調查證據之結果,應告知當事人為辯論。

於受訴行政法院外調查證據者,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 。但審判長得令行政法院書記官朗讀調查證據筆錄代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