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言詞辯論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29條
言詞辯論筆錄內,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,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:

一、訴訟標的之捨棄、認諾、自認及訴之撤回。

二、證據之聲明或撤回,及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。

三、當事人所為其他重要聲明或陳述,及經告知而不為聲明或陳述之情形 。

四、依本法規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。

五、證人或鑑定人之陳述,及勘驗所得之結果。

六、審判長命令記載之事項。

七、不作裁判書附卷之裁判。

八、裁判之宣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