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言詞辯論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22條
言詞辯論,以當事人聲明起訴之事項為始。

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。

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。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,得朗讀 其必要之部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