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起訴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12條
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。但對於撤銷 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,不得提起反訴。

原告對於反訴,不得復行提起反訴。

反訴之請求如專屬他行政法院管轄,或與本訴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不相牽 連者,不得提起。

被告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,行政法院得駁回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