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
起訴
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08條
行政法院除依前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或移送者外,應將訴狀送達於被告。
並得命被告以答辯狀陳述意見。
原處分機關、被告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經行政法院通知後,應於十日內將 卷證送交行政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