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法  起訴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05條
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:

一、當事人。

二、起訴之聲明。

三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

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、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;其經訴願程序者,並附具決定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