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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 ( 92 年 08 月 04 日)
第3條
本辦法所稱涉及國家機密案件,係指法院辦理之案件,其他機關或人員就 該案件所提供、答復或陳述之內容為國家機密者而言。

本辦法所稱之國家機密及其等級,依本法第二條、第四條之規定。

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、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,應先敘明機密等級及應行 保密之範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