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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 ( 92 年 08 月 04 日)
第18條
涉及國家機密之案卷歸檔後,其他機關如有調借必要,應以書面提出請求 ,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准後,始得提供。

其調借、歸還之程序,本辦法未規定者,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