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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 ( 92 年 08 月 04 日)
第17條
涉及國家機密之案卷歸檔時,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,並 於封面上註明案由、案號、判決結果及日期、裝封年月日、頁數、件數、 附件數、保存年限、所涉及國家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,封口加蓋印章或職 名章,於辦理歸檔後,送指定專區存放。

前項專用封套,法院得視業務需要,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計之範例, 自行訂製統一格式使用。

管理人員點收國家機密之案卷時,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視,不得拆開 封套;經確認無誤後,應於歸檔清單及封面上註記點收日期或蓋點收章備 查。

有關歸檔事項,本辦法未規定者,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