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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採訪規則  ( 90 年 09 月 20 日)
第1條
本規則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進入立法院 (以下簡稱本院) 採訪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,依本採訪規則辦理。

第3條
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進入本院採訪,應依規定申請採訪證件,佩掛胸前明顯 處,以資識別;必要時,得查驗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或對採訪器材進行安全 檢查。

前項採訪證件之發放規定,由本院秘書處訂定之。

第4條
前條採訪證件僅供進入本院採訪識別用,不得轉借及影印使用。

第5條
為維護國會尊嚴,新聞媒體採訪人員於本院採訪時,應遵守本院有關規定 ,不得有鼓譟、喧鬧、破壞公物、妨礙辦公及干擾會議進行等行為。

議場開會時,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限於會場二樓記者席採訪,並不得有抽煙 、飲食等行為。

第6條
新聞媒體採訪人員於本院進行現場直播採訪時,其採訪人員、任置、設備 器材及電源、影音線路之架設,應遵照本院之規定,以維護採訪秩序及安 全。

第7條
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除採訪當時外,禁止於本院長時攏置桌椅、置具、攝影 機架電視機等採訪設備。

第8條
本院舉行秘密會議及未開放採訪之會議,不得採訪。首長辦公區域,未經 同意,不得進入採訪或逗留守候。

第9條
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如有違反本規則之情事,本院現場相關人員得制止之, 情節重大者,並得禁止其進入本院採訪或限制於一定期間不得在本院採訪 。

第10條
本規則經提報院會後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