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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 考核與獎懲 ( 92 年 02 月 22 日)
第45條
有關獎懲事項,依「立法院技工工友獎懲標準」規定辦理。

第46條
為確保工作精進,得辦理各項考核,包括平時考核、年終考核、另予考核 。

第47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考核︰ 一、實際工作 (含試用) 未滿六個月者。

二、留職停薪尚未復職者。

第48條
工友在本院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,予以年終考核;服務不滿一年,但已達 六個月者,另予考核,工友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准合併年資辦理年終考 核或另予考核︰ 一、經試用期滿,正式僱用,其試用期間之年資。

二、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,年資銜接,具有證明文件者。

三、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。

四、在同年度內,由普通工友改僱為技術工友。

第49條
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,分甲、乙、丙三等,其各等分數如下︰ 一、甲等︰八十分以上。

二、乙等︰七十分以上,不滿八十分。

三、丙等︰不滿七十分。

第50條
年終考核獎懲,依下列規定︰ 一、甲等︰晉本餉一級,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;已支本餉最 高級者,晉年功餉一級,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;已支年 功餉最高級者,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。

二、乙等︰晉本餉一級,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;已支本餉最 高級或年功餉者,晉年功餉一級,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;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,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。

三、丙等︰留支原工餉。

另予考核之獎懲,列甲等者,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;列乙等者 ,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;列丙等者,不予獎勵。

前二項所稱餉給總額,包括工餉、職務加給、技術或專案加給及地域加給 。

第51條
工友年終考核成績列甲等者,以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具有左列基本條件一 項以上之具體事蹟者為限。但有違反工作規則紀錄、曾受行政處分或有不 聽指揮情事者,不得考列甲等︰ 一、負責盡職,任勞任怨,圓滿達成任務,有具體事蹟者。

二、能與本院業務切實配合,普獲長官同仁讚許者。

三、在惡劣環境下冒險犯難,克盡職責或完成任務者。

四、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者。

五、全年無遲到、早退或曠職紀錄,且請事、病假合計未超過五天者。

第52條
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以平時考核為依據,年度內請事、病假日數超過規 定假期者,年終考核不得考列乙等 (含乙等) 以上。

第53條
本院專業技工 (含駕駛)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 ,予以改調為工友︰ 一、離開駕駛工作或未再擔任專業技術工作者。

二、罹患疾病無法繼續擔任專業技術工作者。

三、連續二年受記大過之懲戒處分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