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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 工作時間 ( 92 年 02 月 22 日)
第18條
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週工作總時數比照本院職員規定辦 理。

第19條
繼續工作四小時,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。但實施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 性或緊急性者,服務單位得在工作時間內,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。

第20條
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,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,但經工友同意者不在此限 。

第21條
(刪除)
第22條
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以曠職論︰ 一、無正當理由未辦妥請假或休假手續擅離職守者。

二、假期已滿仍未銷假者。

三、請假有虛偽情事者。

工友曠職,應按日扣除餉給。

第23條
妊娠或哺乳期間者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。

第24條
女性工友在妊娠期間,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,得申請改調,工資不予減少 。

第25條
工友應依規定時間服勤。事務單位或服務單位認有延長服勤時間之必要時 ,有關延長工時及加班給付,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26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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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7條
(刪除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