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 服務守則 ( 92 年 02 月 22 日)
第7條
工友應勤奮盡責,依本院規定時間服勤,不得遲到早退、無故離開。請假 應先向服務單位提出,經工友管理單位核准後,始得離去。

第8條
上班時間,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,不得聚眾談天嬉戲、酗酒、賭博、 高聲喧嘩。

第9條
應服從主管調度及長官指示,不得逃避推諉,並應專心本職工作,除交辦 任務外,不得從事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。

第10條
儀容衣履要整潔、禮貌要週到、態度要和藹。遇有來賓接洽詢問,應親切 接待,妥為說明,並立即通報。

第11條
接聽電話,答詢聲音,均應謙和有禮。

第12條
傳遞公文,對於文件內容,不得翻閱,並不得延誤時效;對於公物用品, 應保管愛護,節約使用。

第13條
同事間要和睦相處,互助合作,不得與人爭吵或謾罵威脅。

第14條
不得洩漏本院機密。

第15條
未經專案核准,不得擅引外人進入本院參觀,及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本院, 並有共同維護門禁安全之責任。

第16條
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,及影響本院聲譽之行為。

第17條
每日上下班應親至指定處所簽到、簽退或打卡。但因工作性質特殊,經單 位主管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