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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 撫卹及因公受傷 ( 92 年 02 月 22 日)
第64條
工友在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給予遺族撫卹金︰ 一、病故或意外死亡者。

二、因公死亡者。

第65條
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之撫卹金給與標準,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 所定退休標準發給。但其服務未滿三年者,以三年計發撫卹金。

工友因公死亡者之撫卹金給與標準,除準用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六十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發給,另加給百分之二十,但其發給標準較勞動基準法第五 十九條所定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發給之撫卹金為低者,得依勞動基準法 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66條
工友死亡,得酌發殮葬補助費,其無遺族者,得由本院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。

前項殮葬補助費發給標準比照公務人員殮葬補助費發給標準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