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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 工資 ( 92 年 02 月 22 日)
第43條
工友之工餉,分本餉、年功餉,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之規定 核支之。其係後備軍人轉業者,並依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 級標準表規定辦理,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本餉最高級,如尚有積餘年資,且 其年終考核合於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,則按年核計加級至 年功餉最高級為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