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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職員考勤規則  ( 90 年 12 月 07 日)
第4條
本院人事處 (以下簡稱人事處) 於上班前應將簽到簿送達各單位辦公室; 上班後二十分鐘收回,從嚴檢查。凡遲到、早退、曠職者,應分別加蓋戳 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