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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邀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支給出席費標準  ( 90 年 01 月 15 日)
第1條
立法院各單位邀請國內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時,其出席費之支給,依本標準 之規定。

第2條
支給出席費者,以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者為限, 由邀請單位列具名單送會計處,以憑支付。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,不得支 給。本院 (含任務編組) 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,雖出席會議,不 得支給。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書面意見但未親自出席者,亦不得支給。

第3條
每次會議,以邀請十五人以內為宜,每人以支給新臺幣二千元為上限,如 係由遠地前往 (三十公里以外) ,參照「國內出差旅費規則」規定核實支 給交通費。

第4條
本標準經 院長核定後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