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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邀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支給出席費標準  ( 90 年 01 月 15 日)
第2條
支給出席費者,以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者為限, 由邀請單位列具名單送會計處,以憑支付。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,不得支 給。本院 (含任務編組) 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,雖出席會議,不 得支給。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書面意見但未親自出席者,亦不得支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