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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委員國外考察旅費報銷辦法  ( 90 年 10 月 09 日)
第1條
立法院委員組團或應邀出國考察之旅費報銷,依本辦法之規定。

第2條
委員組團或應邀出國考察,均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核實結報。

第3條
委員國外考察旅費之支給,依現行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辦理。

第4條
考察完畢後,填具出差旅費表,連同機票存根,最遲於次年一月十日前送 會計處辦理,以配合會計年度結束作業。

第5條
已預備旅費,但因故未能在年度終了前 (十二月三十一日) 成行者,應繳 回預借之旅費。

第6條
本辦法經提報院會後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