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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國會外交事務經費使用暫行辦法  ( 89 年 11 月 23 日)
第4條
動支本經費應於當年度核銷,並依左列情形之一者辦理:

一、委員出國訪問考察返國後,應檢具出入國境證明文件影印本、飛機票 票根送秘書處辦理核銷。

二、院長、副院長率團出國訪問考察返國後,或邀請外國國會議長、副議 長、議員至我國訪問於貴賓離華後,由秘書處檢具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。

前項經費核銷,為配合會計年度結束作業,最遲應於次年一月十日前送秘 書處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