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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  ( 105 年 09 月 13 日)
第7條
旁聽者不得攜帶武器、危險物品或各種標幟、標語、海報及其他物品等進 入議場,並不得拒絕檢查。違反者,不得入場旁聽;已入場者,得強制其 離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