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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 ( 90 年 01 月 17 日)
第19條
上班時間內各辦公處所人員,如因公離開,至少應有一人留守。晚間下班 後及放假日,不得在辦公室逗留;奉准加班人員,均應至大門警衛室簽到 及簽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