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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  ( 89 年 11 月 23 日)
第2條
本院警衛勤務方式如下:

一、值班:於院區各門口設置值勤臺或崗哨,由服勤人員值守之,並應視 狀況需要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,擔負警戒等任務。

二、巡邏:由服勤人員循指定路線按時巡視,以查察可疑人、事、物,防 範危害。

三、守望:於議場、會議室及首長辦公室等地區,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 擔任警戒、警衛及管制等安全維護勤務。

四、交通整理:於上下班時間或開會期間派員指揮、疏導交通,並擔任院 區各停車場之交通管理。

五、備勤: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,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, 或臨時勤務之派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