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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 ( 105 年 09 月 13 日)
第4條
本院得提供退卸職委員服務事項如下:

一、使用本院卸任委員電子郵件信箱。

二、使用本院無線網路(LY─iService)。

三、申請製作本院資訊系統由委員個人自行建檔之私有資料電子檔光碟。

四、利用國會圖書館網站資源及閱覽服務。

五、利用本院醫療設施;其配偶及直系親屬亦同。

六、需醫療照顧時,給予必要之協助。

七、使用康園餐廳。

八、購買本院員工消費合作社供應之貨品。

九、亡故時,給予必要之協助。

十、其他繼續發展之福利設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