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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 ( 105 年 09 月 13 日)
第2條
為彰顯退卸職委員對本院之貢獻,並借重其經驗,本院得延聘退卸職委員 為無給職榮譽顧問,聘期四年,期滿得續聘之。

本院於舉辦有關國家重要議題之研討會時,得邀請退卸職委員參加,俾聽 取其寶貴建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