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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 委員研究室 ( 90 年 10 月 16 日)
第5條
各委員研究室,每間面積約十二坪,間隔為委員個人辦公室及助理辦公室 ,內置必要辦公設備。

前項配備,為公務用財產,委員任期屆滿或離職時,應依規定全部歸還。

第6條
本會館各委員研究室之分配,於每屆委員到任時抽籤決定之。但連任委員 得於前項抽籤前,向管理單位登記優先選擇繼續使用其原有研究室或其他 空出之研究室,不受抽籤之限制。

第7條
為整理委員研究室,以供下屆委員使用之需要,卸職之委員應於任期屆滿 前,將使用之委員研究室歸還管理單位。

委員於任期未滿中途離職者,準用前項規定。

第8條
為維護委員研究室之設備品質,研究室內所裝置之軟、硬體設備及其他各 種辦公設備,使用人應盡妥善管理之責任,如因故意或過失致設備有毀損 或不堪使用時,應負賠償之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