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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 貴賓室、會議室及會客室之使用登記與會客須知 ( 90 年 10 月 16 日)
第9條
委員需使用本會館貴賓室、會議室及會客室時,應向管理單位申請,並須 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以委員名義借用。

二、使用會議室時間以不超過二個小時為原則。

三、參加人士以委員邀請人員為限,並以不超過場地容量為原則。

四、以上班時間使用為原則。

申請使用應於使用前提出申請,依序使用,如已全部排滿,不再受理申請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