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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 ( 105 年 03 月 18 日)
第5條
本院院會會議錄影帶保存十年;委員會會議錄影帶保存四年。

前項會議屬公開者,其錄音帶於速記錄刊印公報後,保存一個月;屬秘密 者,保存一年。

本國或友邦元首在院會演講之錄影、錄音帶,永久保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