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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 ( 105 年 03 月 18 日)
第4條
本院委員得備空白帶,以書面註明會議名稱、地點及發言時間,要求複製 其本人發言之錄影、錄音。

他人發言之錄影、錄音不得要求複製,但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,不在此限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