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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 ( 105 年 03 月 18 日)
第2條
本院院會及委員會會議實況,應全程錄影,錄音。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, 不加旁白,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。

前項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、廣告、促銷、宣傳、政治目 的、選舉或訴訟使用。

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,不予錄影。

第一項影像之拍攝,應公開透明、忠實記錄會議實況,其拍攝原則如附表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