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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法律案專輯發行辦法  ( 90 年 05 月 31 日)
第2條
立法院 (以下簡稱本院) 法律案專輯依下列規定致送:

一、本院委員每人一部。

二、本院院長、副院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辦公室各一部。

三、本院各單位及各黨團辦公室各一部。但本法律案主審委員會五部,國 會圖書館三部。

四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國家圖書館各一部。

五、其他經秘書長核准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