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立法院公報發行辦法  ( 90 年 03 月 23 日)
第1條
立法院 (以下簡稱本院) 公報發行事宜,依本辦法之規定。

第2條
本院公報按期贈送各委員及下列單位各一份:

一、本院院長、副院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辦公室。

二、本院各單位及各黨團辦公室。

三、國家圖書館。

四、中央部、會、處、局、署以上機關。

五、大學院校圖書館及縣 (市) 立文化中心。

六、其他經秘書長核准者。

第3條
前條以外之機關 (構) 或學校,自願負擔郵資者,得按期贈送本院公報一 份。

第4條
本院公報得依下列規定對外發售:

一、零購者,按冊以定價計費。但學生或身心障礙者,以五折計費。

二、訂閱一年 (八十期) 者,按期以定價八折計算。

第5條
本院公報之售價,應按原、物料成本酌定;調整時亦同。

第6條
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