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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公報發行辦法
( 90 年 03 月 23 日)
第2條
本院公報按期贈送各委員及下列單位各一份:
一、本院院長、副院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辦公室。
二、本院各單位及各黨團辦公室。
三、國家圖書館。
四、中央部、會、處、局、署以上機關。
五、大學院校圖書館及縣 (市) 立文化中心。
六、其他經秘書長核准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