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案法  管理 ( 97 年 07 月 02 日)
第14條
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件或資料,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,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得接受捐贈、受託保管或收購之。

捐贈前項文件或資料者,得予獎勵,獎勵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