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案法  管理 ( 97 年 07 月 02 日)
第13條
公務員於職務移交或離職時,應將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,並 應保持完整,不得隱匿、銷毀或藉故遺失。

前項規定,於民營事業企業機構移轉公營,或公營移轉民營者,均適用之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