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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法規標準法  法規之施行 ( 93 年 05 月 19 日)
第12條
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,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。

第13條
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,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 效力。

第14條
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,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,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。

第15條
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,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 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