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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船舶無害通過領海管理辦法  ( 91 年 01 月 30 日)
第2條
本辦法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外國船舶:指非依中華民國法律註冊登記或列管之船舶,包括民用船 舶、軍用船舶、公務船、潛水艇及其他潛水器。

二、船舶所有人:指船舶所有權人、承租人、經理人或營運人。

三、有害物質: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所指定 之物質。

四、核物質:指含有鉓、鈾二三三元素或含鈾二三五占鈾之成分重量比在 百分之○‧七一一以上之物料,或其他經原子能主管機關指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