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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船舶無害通過領海管理辦法  ( 91 年 01 月 30 日)
第16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:

一、發生內亂戒嚴,須防止外力介入。

二、與外國發生武裝衝突或敵對狀態。

三、發生海上緊急危難。

四、武器系統研發試驗。

五、作戰演訓。

六、建構國防機密工程。

七、其他有關國家利益或安全事項。

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特定海域之範圍及期間,行政院得委任國防部公告, 並依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,通報送達各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