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外國船舶無害通過領海管理辦法  ( 91 年 01 月 30 日)
第13條
載運有害物質之外國船舶,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者,應持有國際協定認可 之證書,並檢附下列資料,於抵達之十日前,送達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許可後,始得通過:

一、船名及國籍。

二、載運物質、種類及數量。

三、預計抵達及離開之時間。

四、航行路線。

五、上一港口及目的港。

前項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,由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同海岸巡 防機關,全程監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