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 ( 103 年 06 月 18 日)
第6條
申請核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土地區位,不得位於區域計畫所稱之環 境敏感地區第一級。但屬內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由政府興 辦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,經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興辦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