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 ( 103 年 06 月 18 日)
第5條
申請核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,應先檢具土地使用、興建、營運管理 、財務計畫等相關書圖文件,送縣(市)政府初審,查核其基本資料、是 否屬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後,轉送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政策方向、總量管控、投資計畫合理性及財務計畫 可行性等進行審定,並報請行政院核定。

前項申請計畫如屬行政院已核定之公共建設計畫者,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查核計畫內容後,逕行報行政院核定,免再依前項程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