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 ( 103 年 06 月 18 日)
第3條
前條所稱重要產業投資計畫,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上輔導之建 設或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;其最小投資 額度及土地開發規模,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