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8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
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,自九十七年一月一 日施行;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,自一百零七年一月 一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