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6條
業務性質特殊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,得參照本辦法另作特別規定、並送所 屬部、會、行、處、局、署、院或省政府、直轄市政府、縣 (市) 政府核 定。